第七條石油類設施避雷裝置的檢測
1、避雷針高度的測量同第6條第3款。
2、避雷針與被保護物距離
(1)避雷針與被保護物的最近直線距離標準≥3.0m,與被保護物最遠距離沒有標準。
(2)測量用具:皮尺,準確度:0.1m,每次測量需復讀兩次,誤差≤0.1m。
(3)當避雷針與被保護最近直線≤3.0m時,判定合格,否則不合格。與被保護物最遠距離只作測量不作判定。
3、避雷針保護半徑
(1)避雷針保護半徑按滾球法計算
按GB50057-94標準附錄四計算
(2)避雷針距被保護物最遠處再避雷針保護范圍內時,即判定合格,否則不合格。
4、雷針規格、引下線規格及罐體引下線規格的測量同第6條第4款、第6條第7款。
5、接地地電阻的測量
防雷設施接地電阻小于10Ω,測量要求同第6條第10款。
6、行管道跨間距的測量要求與第6條第13、14款相同。
7、電源線是否裝避雷器與第6條第17款的要求相同。
第三章 檢測程序
第八條檢測過程
1、現場檢測必須有兩名以上持證人員參加。
2、檢查所用的儀器設備,保證其性能完好,并在檢定周期內。
3、查閱被檢測建筑物或設施的基建檔案,包括設計圖紙,施工圖及竣工圖。
4、對被檢測的防雷設施進行現場勘查。
對本細則第6條、第7條規定的檢測項目進行檢測判定。
第九條原始記錄及數據處理
1、避雷裝置檢測原始記錄
(1)檢測使用的原始記錄為省防雷減災辦公室統一制定的表格,如實記載對防雷裝置檢測的結果。
(2)檢測數據有效位數與檢測系統儀器設備精密度相適應,不足部分以“0”補齊,以使測試數據的有效位數相等。
(3)原始記錄表應在檢測過程中由檢測過程中由檢測員如實填寫,內容填寫完整,經復核人員認真復核后,由檢測人員和復核人員簽名認可。
(4)記錄一律用鋼筆填寫,不準用鉛筆和圓珠筆填寫。不允許隨意涂改、刪減。若復核發現某一數據記錄有疑問時,現場對該項進行復測或經檢測人員認定確系記錄錯誤需更改或作廢時,應在有二名以上的檢測人員監督情況下,在被改數據欄畫上兩條水平線,將正確的數據填寫在該欄被改數據上方,并加蓋更改人的印章。
(5)原始數據在檢測報告發出的同時,由檢測員交技術資料報關員歸檔,保存期二年。
(6)原始記錄原則上不允許外單位查閱、抄錄。當發生檢測爭議或出現檢測質量事故時,受檢單位要求出具公證性證明時,應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查閱,并加蓋檢測站公章。
(7)原始記錄采取領用、交回制度。記錄要編頁碼,不準撕毀,作廢頁必須保留。書寫認真,字跡工整,保持記錄的清潔。
2、數據處理
(1)數據處理過程中,如發現某一檢測數據偏離同一檢測項目二個以上數據較大的異常值時,可對該異常值剔除,另采用其他數據,當出現某一檢測項目的檢測數據偏離檢測系統準確值較遠的異常值時,對該系統異常值不能踢除,并查找出偏離原因,判定誤差類型,如因儀器系統誤差所致,應查明原因加以修正,如果超出誤差范圍,則應安排重新檢測。
(2)檢測項目中,規范要求大于等于的項目如接閃器規格等,取實測數據中的最小值填入原始記錄中的處理結果欄;規范要求小于等于的項目如接地電阻劑等,取實測數據中的******值填入原始記錄中的處理結果欄。
(3)臨界值處理
避雷帶、引下線直徑或厚度大于或等于臨界值時,判定為合格。
當接地裝置測試數據接近或等于技術規范規定值時,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如果接地裝置為環行接地裝置或基礎地網時,取四個方向接地電阻值的平均值為最終結果。
如果接地裝置為線行接地裝置,使用標準直線測試法法線方向測試一次,在法線方向正負30度,各測試一次,三次數據平均值為最終結果?;蜓鼐€型接地裝置正反法線方向、線型接地裝置末端方向各測試一次,三次數據平均值為最終結果。
(4)處理后的檢測數據避雷帶高度保留小數后二位,其余保留小數后一位并填入原始記錄處理結果欄,與檢測標準值相對照,進行單項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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