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機場數據
1.1 航空數據
5.1.1 應確定并提供與飛行區有關的航空數據,需要確定的數據及其精確度要求見附錄 B。
5.1.2 水平(大地)基準系統應采用世界大地測量系統—1984(WGS-84)。報告的航空地理坐標應以經、緯度表示,并采用以世界大地測量系統—1984(WGS-84)為基準的數據。
5.1.3 垂直基準系統應采用平均海平面基準。報告的航空標高(高程)應以相對于大地水準面的鉛垂高表示。
5.2 機場基準點
5.2.1 機場應設置一個基準點。機場基準點應位于機場使用中的或規劃的所有跑道的幾何中心,通常情況下,首次確定后應保持不變。
5.2.2 應測定機場基準點的地理坐標,以度、分、秒為單位,并向航空情報服務機構通報。
5.3 機場標高和跑道標高
5.3.1 應測定機場標高和機場標高位置的大地水準面高差,并向航空情報服務機構通報。
5.3.2 應測定精密進近跑道的入口標高和大地水準面高差、跑道端的標高、接地帶的最高標高,并向航空情報服務機構通報。
5.3.3 應測定非精密進近跑道的每個入口標高和大地水準面高差、跑道端的標高以及沿跑道上任何明顯高點和低點的標高,并向航空情報服務機構通報。
5.4 機場基準溫度
5.4.1 應確定機場基準溫度,以攝氏度為單位計。
5.4.2 機場基準溫度應為一年內最熱月(指月平均溫度最高月份)的日最高溫度的月平均值,宜取 5 年以上平均值。
5.5 基本設施資料
5.5.1 應提供下列設施的有關資料:
a) 跑道的真向、磁向、識別號碼、長度、寬度、跑道入口內移的位置、坡度、表面類型、跑道類型,Ⅰ類精密進近跑道是否設有無障礙物區;
b) 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停止道的長度、寬度和表面類型;
c) 滑行道的編號、寬度、表面類型;
d) 機坪的表面類型、機位編號和適用機型;
e) 凈空道的長度、表面縱斷面;
f) 進近程序的目視助航設備,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標志和燈光系統,滑行道和機坪的其他目視引導和控制設施,包括滑行等待位置和停止排燈,以及目視??恳龑到y的位置和類型。其中, 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的資料應包括相關的跑道號碼、系統類型、系統軸線不平行于跑道中線時的位移角和位移方向(左或右)、標稱的進近坡度角度、“在進近坡度上”信號高于跑道入口的最小眼高;
g) 全向信標機場校準點的位置和無線電頻率;
h) 標準滑行路線的位置和編號;
i) 儀表著陸系統航向天線和下滑天線或微波著陸系統仰角天線和方位天線與跑道端和跑道中線的距離,儀表著陸系統或微波著陸系統臨界/敏感區范圍;
j) 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范圍。
5.5.2 應測定每條跑道入口中點和跑道中心點、滑行道各中線交點、航空器機位的地理坐標,用經、緯度表示。
5.5.3 應測定機場周圍重要障礙物的地理坐標,并應提供各障礙物的頂端標高、類型、標識和燈光。
5.6 道面強度
5.6.1 應確定道面強度。道面的承載強度應采用包括下列內容的 ACN—PCN 的方法確定:
——PCN;
——確定 ACN-PCN 的道面類型;
——土基強度類型;
——最大允許胎壓;
——評價方法。
5.6.2 當 ACN 等于或小于 PCN 時,能在規定胎壓和飛機的最大起飛質量的條件下使用該道面。各種機型飛機的 ACN 參見附錄 C。如果道面強度受季節性影響有明顯變化時,應相應確定不同的PCN。當ACN大于PCN時,在滿足下列條件下可有限制地超載運行:
a) 道面沒有呈現破壞跡象,土基強度未顯著減弱期間;
b) 對柔性道面,ACN 不超過 PCN 的 10%;對剛性道面或以剛性道面為主的復合道面,ACN 不超過PCN 的 5%;
c) 年超載運行的次數不超過年總運行次數的 5%。
5.6.3 應確定 ACN 和 PCN 的道面類型、土基強度類型、最大允許胎壓類型和評定方法,并采用下列代號:
a) 道面類型:
· 剛性道面,代號 R;
· 柔性道面,代號 F;
若道面結構是復合的或非標準類型時,應加以注解;
b) 土基強度類型:
· 高強度:代號 A
剛性道面基層頂面k=150 MN/m3,代表大于120 MN/m3的k值; 柔性道面土基頂面CBR=15,代表大于13的CBR值;
· 中強度:代號 B
剛性道面基層頂面k=80 MN/m3,代表60 MN/m3~120 MN/m3范圍的k值; 柔性道面土基頂面CBR=10,代表8~13范圍的CBR值;
· 低強度:代號 C
剛性道面基層頂面k=40 MN/m3,代表25 MN/m3~60 MN/m3范圍的k值; 柔性道面土基頂面CBR=6,代表4~8范圍的CBR值;
· 特低強度:代號 D
剛性道面基層頂面k=20 MN/m3,代表小于25 MN/m3的k值; 柔性道面土基頂面CBR=3,代表小于4的CBR值;
c) 最大允許胎壓類型:
· 胎壓無限制,代號 W;
· 高:胎壓上限至 1.75 MPa,代號 X;
· 中:胎壓上限至 1.25 MPa,代號 Y;
· 低:胎壓上限至 0.50 MPa,代號 Z;
d) 評定方法:
· 技術評定:代號 T,表示對道面特性進行檢測評定或理論評定;
· 經驗評定:代號 U,依據使用經驗,表示該道面能正常承受特定航空器的作用。用ACN—PCN的方法報告道面強度的示例見示例1~示例4。
示例1:如設置在中強度土基上的剛性道面的承載強度,用技術評定法評定道面等級序號為 80,無胎壓限制,則其報告資料為:PCN 80/R/B/W/T。
示例2:如設置在高強度土基上的性質類似柔性道面的組合道面的承載強度,用航空器經驗評定法評定的道面等級序號為 50,最大允許胎壓為 1.25 MPa,則其報告資料為:PCN50/F/A/Y/U。
示例3:如設置在中強度土基上的柔性道面的承載強度,用技術評定法評定的道面等級序號為 40,最大允許胎壓為
0.80 MPa,則其報告資料為:PCN 40/F/B/0.80MPa/T。
示例4:如道面承受一架最大起飛質量為 390 000 kg 的 B747-400,則其報告資料當包括下列注釋:
注——報告的道面等級序號為承受一架 B747-400 起飛質量限制為 390 000 kg。
5.6.4 對擬供機坪質量等于或小于 5 700 kg 航空器使用的道面的承載強度應報告下列資料:
a) 最大允許的飛機質量;
b) 最大允許的胎壓。
示例:4 000 kg/0.50 MPa。
5.7 公布距離
應公布每個跑道方向的下列距離(精確到米),如圖1所示:
——可用起飛滑跑距離(TORA);
——可用起飛距離(TODA);
——可用加速停止距離(ASDA);
——可用著陸距離(LDA)。
5.8 飛行前高度表校正位置
5.8.1 在一個機場,應設有一個或幾個飛行前高度表校正位置。
5.8.2 飛行前高度表校正位置應設置在機坪上。
5.8.3 飛行前高度表校正位置的標高應為該位置場地的平均標高,精確到米。飛行前高度表校正位置的任何部分的標高應在該位置處的平均標高的 3 m 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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